某商业客户称在没有接到停电催缴通知的情况下,于2000年10月17日上午11时被断电,使其无法正常营业,导致损失6000元,要求供电公司赔偿。供电公司向其提供了依法催费停电的证据:催费人员在2000年8月2日电话通知用电客户朱某该商业客户的房东),明确提出电费金额为42 731.79元,缴费的期限至2000年8月31日的电话录音;房东朱某签收的2000年8月10日、20日、31日下达的催缴电费通知书和限期缴费通知书副联,2000年10月8日给朱某下达的将在2000年10月17日上午11时停电的通知副联;2000年10月17日上午10时,通知朱某做好停电的相应准备。供电公司进行的催费、停电都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该商业客户是与房东朱某之间发生的供用电关系,与供电公司无关。最终,经过供电公司耐心细致地解释,该客户收回原先的无理要求,缴清了所欠电费42 731.79元,电费违约金1495元。请评析这一案例。
【问题分析】
供电公司催费人员应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催费,同时要注意保存催费、通知停电的相关证据。本案中,某商业客户最终放弃原先的无理要求,并缴清电费和违约金,主要原因是供电公司向其出示大量的证据,有力地证明了供电公司是依法进行了通知和停电的,造成的损失与供电公司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措施建议】
目前,营业用房租赁现象非常普遍,且租赁人一般不直接和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而是和出租人房东)发生供用电关系。实践中,由于房东不及时缴费导致停电造成租赁人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供电公司营销人员要注意到这个现象,在催费过程中,要力求通知到实际的用电人,尽量避免供用电双方的损失,减少纠纷,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