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客户的月电费平均达700万元以上,该客户每月25日抄表一次,并于抄表后结清电费。2011年10月30日,该客户因资金周转困

某钢铁客户的月电费平均达700万元以上,该客户每月25日抄表一次,并于抄表后结清电费。2011年10月30日,该客户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缴纳电费;2011年11月5日,该客户要求责任收费员减兔电费滞纳的违约金,该收费员考虑长期合作情况较好,未经审批,直接减免了该户的违约金。该案例中工作人员违反了哪些规定?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改进?


【违规条款】
1)《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六条“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按用户对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
2)《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暴露问题】
1)工作人员未建立电费风险防范机制,与用电量较大的客户签订分次划拨的电费协议,或采取一月多次抄表的方式,控制电费回收风险。
2)收费人员未经审批擅自减免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管理不规范,存在漏洞。
【措施建议】
1)月电费5万元及以上的客户,尽量与客户协商签订分次划拨协议,对于缴费信誉不好,行业风险大的客户,也可采取一月多次抄表方式。
2)建立电费回收预警机制,跟踪大客户回收情况,及时了解大客户侧生产经营状况,降低回收风险。
3)建立完善违约金减免审批制度,建立《电费违约金管理制度》,规定电费违约金减免的条件、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建立电费违约金应收、实收账户。加强电费违约金管控、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