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甲公司应纳入宏达集团合并范围
 理由:宏达集团通过直接拥有甲公司40%的表决权股份及与海星公司的协议,使其合计拥有甲公司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甲公司 
 (2)乙公司不应纳入宏达集团合并范围 
 理由:宏达集团拥有乙公司50%的表决权股份,不能控制乙公司
(3)丙公司应纳入宏达集团合并范围
理由:宏达集团直接拥有丙公司60%的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丙公司
(4)丁公司不应纳入宏达集团合并范围
理由:丁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已注销
(5)戊公司应纳入宏达集团合并范围
理由:宏达集团间接拥有戊公司100%的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戊公司
【题目解析】: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判断控制的第一要素,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力常见的有几种情形:①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③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也没有协议,但实质上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等。题目中,甲、丙、戊公司达到控制,故纳入集团合并范围;乙公司表决权未过半,丁公司主体资格注销,未到达控制,故不纳入集团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