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集团拥有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分别为40%、50%、60%,同时,宏达集团受甲公司的另一股东海星公司委托,代

宏达集团拥有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分别为40%、50%、60%,同时,宏达集团受甲公司的另一股东海星公司委托,代为管理其持有的甲公司30%表决权股份;丙公司持有戊公司100%的表决权股份。2018年3月26日,宏达集团发行面值1元、公允价值7元的普通股900 000股取得无关联关系的丁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合并完成后丁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注销。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分别说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是否应纳入宏达集团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应纳入宏达集团合并范围
 理由:宏达集团通过直接拥有甲公司40%的表决权股份及与海星公司的协议,使其合计拥有甲公司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甲公司 
 (2)乙公司不应纳入宏达集团合并范围 
 理由:宏达集团拥有乙公司50%的表决权股份,不能控制乙公司
(3)丙公司应纳入宏达集团合并范围
理由:宏达集团直接拥有丙公司60%的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丙公司
(4)丁公司不应纳入宏达集团合并范围
理由:丁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已注销
(5)戊公司应纳入宏达集团合并范围

理由:宏达集团间接拥有戊公司100%的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戊公司


【题目解析】: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判断控制的第一要素,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力常见的有几种情形:①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③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也没有协议,但实质上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等。题目中,甲、丙、戊公司达到控制,故纳入集团合并范围;乙公司表决权未过半,丁公司主体资格注销,未到达控制,故不纳入集团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