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丙企业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与乙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 150万元,甲和乙通知了丙,丙

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丙企业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与乙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 150万元,甲和乙通知了丙,丙未予答复。后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关于该案中的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 的是( )。
A、丙应承担15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乙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B、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C、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金额条款而致合同无效
D、丙对10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这里的关键在于变更主合同是否得到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在题目中,甲与乙协商将贷款金额从100万元增加到150万元,并通知了丙企业。然而,丙企业并未给予答复,也未明确表示同意。根据《担保法》的上述规定,没有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因变更合同条款而增加的部分的保证责任。 因此,丙企业仅对原合同约定的1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增加的5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选项D“丙对10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是正确的。选项A、B、C的说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