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将标的的物质的权利凭证交给买受人,以替代标的物的现实交付,该种交付方式称为( )。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民法中关于动产交付的几种方式。
A选项“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该标的物,合同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与本题描述不符。
B选项“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同样与本题描述不符。
C选项“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但本题中描述的是“出卖人将标的的物质的权利凭证交给买受人”,而非转让返还请求权,故C选项不正确。
D选项“拟制交付”又称“象征性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这种交付方式是以单证代替实物。本题描述的正是这种情况,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答案是D。
出卖人将标的的物质的权利凭证交给买受人,以替代标的物的现实交付,该种交付方式称为( )。
- 2024-11-09 18:02:06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