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 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 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 )。
A、应予支持
B、不予支持
C、如果工人主动放弃自己的利益,应支持发包人的请求
D、如果发包人主动放弃自己的利益,应支持发包人的请求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在此题目中,我们讨论的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通常指的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对于其完成的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这一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确保其在完成工程后能够优先获得工程价款的支付。 接下来,我们来看题目中的具体情况。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这一优先受偿权,并且这一约定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我们需要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选项“应予支持”意味着人民法院将支持发包人的请求,即承认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约定有效,即使这一约定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的约定会剥夺建筑工人本应享有的权益。 B选项“不予支持”则意味着人民法院将不承认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这一约定,即使他们在合同中有所约定。这是因为这一约定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原则。 C选项和D选项都引入了额外的条件,即“如果工人主动放弃自己的利益”或“如果发包人主动放弃自己的利益”。然而,这些条件在题目中并没有提及,且与题目的核心问题无关。因此,这两个选项都不应被考虑。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不予支持发包人的请求,因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约定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所以,正确答案是B选项“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