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企业与发包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2020年8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 9月5日交付使用,

某施工企业与发包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2020年8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 9月5日交付使用,但是发包方拖欠施工企业工程价款300万,那么施工企业最迟在( )前可以行使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A、2021年2月5日
B、2021年3月4日
C、2022年2月5日
D、2022年3月4日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期限通常是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在此题中,工程虽于2020年8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但直至2020年9月5日才交付使用,此时应视为实际竣工日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假设从交付使用之日(2020年9月5日)起算,施工企业有六个月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因此,施工企业最迟应在2020年9月5日起算的六个月后,即2021年3月4日(不含该日)之前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由于这是一个权利行使的期限,法律上通常理解为包括该期限的最后一天,因此施工企业可以行使权利的最后一天是2021年3月4日。由于该权利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情形,因此施工企业最迟应在2021年3月4日之后的对应日期,即2022年3月4日前行使该权利。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D,即施工企业最迟在2022年3月4日前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