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则下列联合体成员的行为中正确的是( )。
A、该联合体成员甲公司又以自己名义单独对该项目进行投标
B、该联合体成员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C、该联合体成员乙公司和丙公司又组成一个新联合体对该项目进行投标
D、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设立一个新公司作为该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在考察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时,我们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
A选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成员甲公司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对该项目进行投标是违反此规定的。
B选项: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的规定。
C选项:联合体成员乙公司和丙公司又组成一个新联合体对该项目进行投标同样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因为同一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联合体进行同一项目的投标。
D选项:联合体是由已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而非新设立的公司。因此,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设立一个新公司作为该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是不符合规定的。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B选项。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则下列联合体成员的行为中正确的是( )。
- 2024-11-09 17:56:04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