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家建筑公司联合投标某一工程。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甲公司拟承担另一项目而退出该联合 体,并推荐具有相同能力和资格条件的

甲乙两家建筑公司联合投标某一工程。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甲公司拟承担另一项目而退出该联合 体,并推荐具有相同能力和资格条件的丙公司与乙公司重新组成联合体。该联合体被招标人拒绝,拒绝的理由应是( )。
A、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
B、丙公司是资格预审后增加的成员,投标无效
C、新联合体组成的时间过晚
D、新联合体的资质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应在资格预审阶段确定,并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标注联合体各方的名称和分工。在本题中,甲乙两家建筑公司联合投标,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甲公司退出并推荐丙公司加入,这构成了一个新的联合体。 对于A选项,新联合体的竞争能力是否削弱并非拒绝其投标的直接原因,且题目中并未提及此方面的信息。 B选项是正确答案。因为丙公司是在资格预审后增加的成员,招标人通常不会接受在资格预审后增加的联合体成员,因为这违反了资格预审的初衷和规定。 C选项提到新联合体组成的时间过晚,但这并非直接拒绝其投标的法定理由。只要投标在截止时间前提交,时间早晚并不是拒绝投标的决定性因素。 D选项提到新联合体的资质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但题目中并未提及新联合体的资质低于规定标准,因此这一选项无法作为拒绝投标的理由。 综上所述,招标人拒绝该新联合体的理由应是B选项,即丙公司是资格预审后增加的成员,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