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在参与某建设工程的投标过程中,与另一投标单位提前联系并商讨报价,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 损失,则该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  )。
A、恶意投标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串通投标罪
D、玩忽职守罪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在解答本题时,我们需要首先理解题干描述的行为和相关的法律规定。题干描述的是某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与另一投标单位提前联系并商讨报价,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原则,并给建设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
接下来,我们分析各个选项:
A. 恶意投标罪: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恶意投标罪”这一罪名。
B. 重大责任事故罪:此罪主要指的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与本题描述不符。
C. 串通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题描述的行为正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D. 玩忽职守罪:此罪通常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与本题无关。
综上所述,该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串通投标罪,即选项C。
                    
                    某施工单位在参与某建设工程的投标过程中,与另一投标单位提前联系并商讨报价,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 损失,则该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应承担
- 2024-11-09 17:46:36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