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项目政府质量监督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B、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
C、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也属于政府质量监督的范围
D、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助理工程师协助质量监督工作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关于工程项目政府质量监督的说法,我们逐一分析各选项:
A选项提到“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实际上,申报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任并不在施工单位,而是在建设单位。因此,A选项是不正确的。
B选项指出“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这是正确的。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的权力,其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具有强制性、公正性、权威性的特点,属于行政执法行为。
C选项说“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也属于政府质量监督的范围”。然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并不负责监督所有的建筑工程。一般来说,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而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并不属于这一范畴。因此,C选项是不正确的。
D选项提到“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助理工程师协助质量监督工作”。但根据相关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助理工程师属于初级职称,因此D选项也是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B选项:“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
关于工程项目政府质量监督的说法,正确的是( )。
- 2024-11-09 10:48:40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