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承包人没有按时复工,导致工期延误的,属于( )违约。

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承包人没有按时复工,导致工期延误的,属于( )违约。
A、发包人
B、监理单位
C、承包人
D、发包人和承包人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机构,其职责是依据合同和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理单位对承包人的复工指示应当基于合理的理由和合同约定。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按时复工,进而造成工期延误,这种违约行为应当归属于发包人。 因为监理单位是由发包人委托来进行工程监督的,其未能履行好职责,导致承包人无法按时复工,实际上是由于发包人的委托不当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正确答案是A,即发包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