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购买乙100套塑钢窗,约定9月8日交货。因乙的产品放在丙仓库,乙告知甲由丙代办履行。后丙将100套塑钢窗错发给了丁,致使未能向甲按期交货。对此,甲有权要求( )。
A、丙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B、乙或者丙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C、乙和丙连带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D、乙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合同履行的责任承担。
首先,我们分析题目中的法律关系。甲和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约定乙应在9月8日交货。乙随后告知甲,由丙代办履行这一交货义务。这里,乙是出卖人,甲是买受人,而丙是乙选择的代为履行人。
接下来,我们考虑责任承担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为合同不履行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尽管乙选择了丙作为代为履行人,但丙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丙不直接对甲承担合同责任。
具体到本题,丙将塑钢窗错发给了丁,导致未能向甲按期交货。这是丙的过失,但由于丙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丙不对甲承担违约责任。乙作为出卖人,应当确保交货的顺利进行,因此乙应对未能按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甲有权要求乙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即选项D正确。
甲购买乙100套塑钢窗,约定9月8日交货。因乙的产品放在丙仓库,乙告知甲由丙代办履行。后丙将100套塑钢窗错发给了丁,致使未能向
- 2024-11-09 06:26:50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