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是:( )

下列情形中,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是:( )
A、甲有一部斧头手机,乙不慎将之损毁,甲要求乙赔偿时乙主张以自己的小米手机抵偿
B、甲欠乙一百元,借期届满后甲以乙前不久也欠自己一百元未还为由予以拒绝
C、甲是毒贩,乙、丙两位“瘾君子”从甲处购得黑市价格三千元的毒品,一直未付款,甲请求乙、丙偿还时,乙、丙以贩毒违法为由予以拒绝
D、甲于2003年向乙借款2000元,2人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年。后甲一直未还钱,乙也未向甲主张还款。2008年,乙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甲还钱,甲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还钱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民法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通常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包括:不可抗力、合同无效、合同已履行或已抵消等;延期性抗辩权则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此外,还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这是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的抗辩权。 A选项:乙以小米手机抵偿的行为是双方对于损害赔偿方式的协商,而非行使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 B选项:甲主张乙也欠自己一百元未还,实际上是主张自己拥有对乙的债权,从而进行抵销。这属于债的抵销,而非行使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 C选项:乙、丙以贩毒违法为由拒绝付款,这是基于违法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进行的抗辩,而非行使民事法律上的抗辩权,故C选项错误。 D选项:甲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钱,这是典型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D选项正确。 因此,正确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