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
A、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B、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C、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D、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来看这道题目所描述的情境: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了自然人的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并因此造成了损害。题目问的是哪些情况下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A选项提到“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这符合一般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即只要个人信息主体(即自然人)书面同意,并在约定的范围内公开其信息,那么即使造成了损害,被侵权人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B选项提到“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这同样是一个合理的例外情况。在为了公共利益,且这种公开是必要的范围内,个人信息的公开是可以被允许的。
C选项描述了“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涉及到了个人信息的公开,但由于已经得到了自然人的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会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因此这种公开是符合规定的。
D选项则是“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这种情况下,由于信息已经由自然人自己或经过合法途径公开,那么再次的公开就不应被视为侵犯隐私权。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四个选项都是合理的例外情况,因此答案是ABCD。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
- 2024-11-09 06:23:28
- 民法(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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