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或亡,其朋友董某将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查,潘某已82岁高龄,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
B、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
C、潘乙遗产应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
D、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
【正确答案】:BC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继承法中关于遗嘱效力、遗产分配顺序和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
A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潘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郑重声明”属于遗嘱性质,但遗嘱并非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故A项“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的说法错误。
B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潘某已82岁高龄,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故潘乙的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B项正确。
C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此债务应由遗产偿还,C项正确。
D项:潘乙的“郑重声明”虽具有遗嘱性质,但并非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将遗产指定给董某,这种指定需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得侵犯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D项“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的说法错误。
综上,正确答案为BC。
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
- 2024-11-09 06:22:22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