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公司专门负责研发电脑液晶显示屏,后乙公司让其负责新型蓝牙耳机的研发。后甲利用公司亦有的材料和技术研发出新型电脑鼠标,并凭借

甲在乙公司专门负责研发电脑液晶显示屏,后乙公司让其负责新型蓝牙耳机的研发。后甲利用公司亦有的材料和技术研发出新型电脑鼠标,并凭借该鼠标成功跳槽至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甲负责研发的蓝牙耳机,甲具有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
B、对于甲负责研发的蓝牙耳机,乙公司具有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
C、对于甲研发出的新型电脑鼠标,乙公司具有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
D、若甲在跳槽后3个月内研发出一款新型电脑液晶显示屏,则丙公司具有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正确答案】:BC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需要理解题目背景及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如材料、技术、设备等)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其所在公司,而非员工个人。同时,公司对于该技术成果具有完整的转让权和使用权。 接下来,我们逐项分析选项: A项:对于甲负责研发的蓝牙耳机,虽然甲是研发者,但他是基于乙公司的资源和任务进行的研发,因此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应当归属于乙公司,而非甲个人。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前述分析,甲研发的蓝牙耳机作为职务发明,其技术成果的转让权应当归属于乙公司。因此B项正确。 C项:对于甲研发出的新型电脑鼠标,同样地,这是甲在乙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完成的研发,属于职务发明。因此,乙公司具有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C项正确。 D项:若甲在跳槽后3个月内研发出一款新型电脑液晶显示屏,由于题目中并未明确这款显示屏是否利用了乙公司的技术或资源,我们无法直接判断其是否为职务发明。如果它是甲在丙公司独立研发的,那么其使用权和转让权应当归属于丙公司;但如果它利用了乙公司的技术或资源,则可能构成职务发明,其使用权和转让权应当归属于乙公司。因此,D项的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