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甲最近计划开发一块新楼盘,与生产混凝土的乙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约定乙公司负责生产甲公司所需的混凝土,视建筑情况需要甲公司分批采购,乙公司分批供货。每批次采购时都需要签订书面的采购协议,价格以签订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在甲公司第三次采购时,由于时间紧迫,未签订书面协议。随后,由于混凝土的市场价格发生了较大波动,双方引发争议。甲公司主张第三次采购合同不成立,应当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就该次采购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甲属于不当得利
B、甲乙之间的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甲应当按照达成合意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C、甲乙之间的合同自甲收货时成立,甲应当按照收货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D、甲乙之间的合同自补签合同书时成立,甲应当按照补签合同书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合同成立的时间点和合同履行的价格确定。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约定每批次采购时都需要签订书面的采购协议,但第三次采购时,由于时间紧迫,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乙公司仍向甲公司供货,甲公司也接受了这批货物。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其次,关于合同履行的价格确定,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价格确定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和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由于双方未能就价格达成补充协议,也未约定价格确定的方式,故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即甲收货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综上,正确答案是C选项:“甲乙之间的合同自甲收货时成立,甲应当按照收货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房地产公司甲最近计划开发一块新楼盘,与生产混凝土的乙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约定乙公司负责生产甲公司所需的混凝土,视建筑情况需要甲公司
- 2024-11-09 06:19:10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