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酷爱小动物,是某市流浪狗救助站的管理人员。某日,李某在回家途中发现有一只浑身沾满泥土的狗躺在路边,左前肢血流不止。李某将其带

李某酷爱小动物,是某市流浪狗救助站的管理人员。某日,李某在回家途中发现有一只浑身沾满泥土的狗躺在路边,左前肢血流不止。李某将其带回救助站并进行治疗,花费1000元。而后李某在网上张贴了该狗的照片,寻求领养人。数日后,张某找上门来,声称该狗并非流浪狗,而是其家养的宠物,在小区内不慎走失,在网上看到照片后才找到这里。对于李某和张某之问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张某需要偿付治疗费1000元
B、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基于救助站的特殊身份,张某不需要偿付狗的治疗费
C、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处理
D、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合同处理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本题主要考察的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分。 首先,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 在本题中,李某发现狗并带回救助站进行治疗的行为,确实属于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但是,关键在于李某是否**有管理这只狗的义务**。根据题干,这只狗并非流浪狗,而是张某家养的宠物狗,只是不慎走失。因此,李某在发现这只狗时,并没有义务去管理它,也就是说,李某的行为并非基于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然而,由于这只狗并非流浪狗,李某并没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主观意图。他只是出于对小动物的喜爱,将狗带回救助站进行治疗。这种行为虽然体现了李某的善良和爱心,但并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接下来,我们来看李某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按照无因管理来处理。而张某作为狗的主人,享有该狗的所有权。李某在没有得到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狗带回救助站并进行治疗,导致张某失去了对该狗的控制和占有。这种情况下,李某的获益(即狗的治疗和照顾)与张某的损失(即狗被带走和治疗的费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李某的获益没有法律根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 所以,李某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当得利来处理,选项C正确。选项A、B、D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