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生意亏损,于2016年10月113向好友沈某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2017年10月1日前还款,后张某未能按期还款

张某因生意亏损,于2016年10月113向好友沈某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2017年10月1日前还款,后张某未能按期还款。2017年10月15日,张某与沈某商议,张某再借沈某300万元,期限1年,应沈某要求,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截至2018年12月,张某仅于2018年3月1日归还300万元。对于张某归还的这3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2016年的借款已经届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1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16年和2017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
D、因2016和2017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来看这个问题的背景和涉及的法律规定。张某在2016年和2017年分别向沈某借款300万元,其中2016年的借款已经到期而2017年的借款尚未到期。张某在2018年3月1日归还了300万元,我们需要确定这300万元是用来偿还哪一笔借款的。 关键的法律原则在于,当债务人有多笔债务需要偿还时,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偿还哪一笔债务,那么通常按照债务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偿还。也就是说,先到期的债务会优先被偿还。 现在我们来分析各个选项: A选项:因2016年的借款已经届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这个选项符合债务清偿的一般原则,即先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 B选项:因201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这个选项错误,因为题目中明确提到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都提供了保证,所以两笔借款都是有担保的。 C选项:因2016年和2017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这个选项错误,因为债务清偿的顺序并不取决于借款的数额是否相同,而是取决于债务的到期时间。 D选项:因2016和2017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这个选项同样错误,因为即使两笔借款都有担保,也不改变债务清偿的先后顺序。 综上所述,正确的答案是A选项,即张某归还的300万元是用来偿还2016年到期的那笔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