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债权。现甲对乙的债权到期。乙对丙的债权亦到期,但怠于行使。乙为逃避对甲的债务,以50万元将乙对丙的100万元债权卖给了丁。甲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请回答下列题。?
关于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甲可以以乙、丙为共同被告
B、甲可以以乙为被告,列丙为第三人
C、甲可以以丙为被告,列乙为第三人
D、甲可以仅以丙为被告起诉
【正确答案】:CD
【题目解析】:在代位权诉讼中,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甲)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乙)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具体到本题,甲作为债权人,享有对乙的债权,而乙对丙享有债权但怠于行使,使得甲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关于诉讼参与人的确定,我们需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这意味着债权人甲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仅选择次债务人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乙列为第三人。
现在我们逐一分析选项:
A选项:甲不可以以乙、丙为共同被告。因为在代位权诉讼中,乙通常作为第三人出现,而非共同被告。
B选项:甲不可以仅以乙为被告,列丙为第三人。这与代位权诉讼的本质相悖,因为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所以应以次债务人(丙)为被告。
C选项:甲可以以丙为被告,列乙为第三人。这符合《合同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代位权诉讼中的常见做法。
D选项:甲可以仅以丙为被告起诉。同样符合代位权诉讼的相关规定。
因此,正确答案为C和D。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债权。现甲对乙的债权到期。乙对丙的债权亦到期,但怠于行使。乙为逃避对甲的债务,以5
- 2024-11-09 06:18:40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