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A市的甲公司与位于B市的乙公司在C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大豆,双方在D市进行交付。但合同未约定大豆的价格,且未达成补充协议。关于大豆的价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应按照A市价格确定
B、应按照B市价格确定
C、应按照C市价格确定
D、应按照D市价格确定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合同价格确定的原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但在本题中,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
其次,对于合同价格的确定,若合同中有明确的履行地点,则通常按照该地点的价格来确定。本题中,虽然合同在C市签订,但大豆的交付地点在D市,即D市为合同履行地。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因此,大豆的价格应当按照D市的价格确定,选项D正确。选项A、B、C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
位于A市的甲公司与位于B市的乙公司在C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大豆,双方在D市进行交付。但合同未约定大豆的
- 2024-11-09 06:17:58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