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
A、特定之债
B、单数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债的分类。 A项“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相对应。特定之债是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物的特定性使债的履行免去了双方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本题中,虽然约定了演唱自创歌曲2-3首,但并未明确指定是哪2-3首自创歌曲,故并非特定之债,A项错误。 B项“单数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相对应。单数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本题中,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一人,即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故为单数之债,B项正确。 C项“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物为数个,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虽然约定了演唱2-3首歌曲,但并非由债务人或债权人选择履行哪首歌曲,而是约定了数量的范围,故C项错误。 D项“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相对应。法定之债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债,如合同之债。本题中,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之间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故为意定之债,D项错误。 综上,正确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