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债款200万元,但甲公司并不积极向丙公司索要。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银行可以(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自行承担
D、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其次,我们来分析选项:
A选项,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0万元,这一选项错误,因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即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
B选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这一选项与题目不符,因为题目中并未提及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C选项,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自行承担,这一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选项,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这一选项正确,符合《民法典》中关于代位权行使范围的规定。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D。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债款200万
- 2024-11-09 06:17:42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