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进行一项大额交易,甲就此对乙享有债权1000万元,为担保债权,丙在先,丁在后,先后用自己的房屋向甲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后甲将该1000万元债权中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4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戊可同时就丙、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B、戊只能先就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丙的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时方可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C、戊可以就丙、丁的房屋择一行使抵押权,但优先受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房屋价值占丙、丁房屋总价值的比例
D、戊可以就丙、丁的房屋择一行使抵押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将债权转让给戊,则抵押权一并转让给戊,即戊取得对丙、丁房屋的抵押权。
其次,由于丙、丁的抵押权均未限定担保金额,属于未限定最高额担保的普通抵押权,其担保范围为全部债权。因此,戊可以对丙、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且没有金额限制,即戊有权对丙、丁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600万元债权,而不是仅限于300万元。所以,A选项“戊可同时就丙、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错误。
再者,根据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即使部分债权转让,抵押权人仍有权对全部抵押物主张抵押权。因此,B选项“戊只能先就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丙的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时方可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错误。
对于C选项,戊可以就丙、丁的房屋择一行使抵押权,但优先受偿的金额不受房屋价值占丙、丁房屋总价值的比例限制,而是受债权金额限制。因此,C选项错误。
最后,D选项提到“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实际上,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抵押人(即丙或丁)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乙)追偿,但还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所以,D选项“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错误。
综上所述,ABCD四个选项均为错误选项。
甲乙二人进行一项大额交易,甲就此对乙享有债权1000万元,为担保债权,丙在先,丁在后,先后用自己的房屋向甲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
- 2024-11-09 06:17:10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