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园商品房小区的业主,对于其享有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幸福园商品房小区的业主,对于其享有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业主对小区的道路、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车库车位,除另有约定外,享有按份共有的权利
B、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
C、若某一业主将住房改为营业用房,应取得小区业主同意
D、若某一业主私搭乱建,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分析题目中给出的四个选项,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A项: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里明确提到道路、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并未直接说明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通常指的是多个共有人按照确定的比例享有所有权,而这里更偏向于共同共有,即业主们共同享有这些设施的所有权,而非按份。因此,A项表述错误。 B项: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楼梯、外墙、屋顶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这里明确指出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而非业主委员会所有。因此,B项表述错误。 C项:关于业主将住房改为营业用房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意味着业主将住房改为营业用房需要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而非整个小区业主的同意。因此,C项表述错误。 D项:关于业主私搭乱建的问题,这通常违反了物业管理规定和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的决定,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因此,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错误的选项是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