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有一间房屋,后甲、乙二人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的租期是3年。在丙的租期到期前,甲以共有人的名义同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与丁的合同无效
B、乙可以撤销甲与丁的合同有效
C、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丙的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D、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丁可以要求丙搬出该房屋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来分析题目中的情境和选项。
甲、乙二人按份共有一间房屋,并将其出租给丙,租期3年。随后,甲在未征得乙的同意下,与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A选项:甲与丁的合同无效。这一选项错误,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份额,其可以就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甲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与丁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B选项:乙可以撤销甲与丁的合同有效。这一选项也错误。乙虽然作为按份共有人之一,但在甲与丁的合同有效且未损害乙利益的情况下,乙没有法定理由撤销该合同。
C选项: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丙的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有效。这一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房屋所有权从甲、乙转移到丁,丙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D选项: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丁可以要求丙搬出该房屋。这一选项错误,因为如前所述,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丁不能要求丙搬出。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C。
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有一间房屋,后甲、乙二人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的租期是3年。在丙的租期到期前,甲以共有人的名义同丁签
- 2024-11-09 06:15:52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