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怀有双胞胎乙丙,在怀孕期间乙丙的爷爷去世,根据遗嘱两孩子分别继承50万元。不幸的是。分娩当天(4月4日)突发地震,乙在分娩过程

甲怀有双胞胎乙丙,在怀孕期间乙丙的爷爷去世,根据遗嘱两孩子分别继承50万元。不幸的是。分娩当天(4月4日)突发地震,乙在分娩过程中未能存活,医院未为丙出具出生证明。甲认为丙出生时发生地震不吉利,便在户籍登记时将其出生日期登记为地震发生后第2天(4月6日)。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娩出时为死体,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应当由乙继承的50万元自动由丙继承
C、丙自出生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D、即便有医院的分娩记录等作证丙真实的出生日期,丙在法律上的出生日期依旧为4月6日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来看题目中的各个选项: A选项提到:“乙娩出时为死体,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因此,乙娩出时为死体,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A选项正确。 B选项提到:“应当由乙继承的50万元自动由丙继承”。但根据遗嘱的特定性,乙的遗产不会因乙的死亡而自动转移给丙。除非遗嘱中有特别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了这种情况下的继承方式,否则丙不会自动继承乙的遗产。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说:“丙自出生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这是正确的,但在这个问题中,它并不是要讨论的核心。题目并没有询问丙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关于乙和丙的继承以及出生日期的登记问题。因此,C选项虽然本身正确,但与问题核心不直接相关。 D选项提到:“即便有医院的分娩记录等作证丙真实的出生日期,丙在法律上的出生日期依旧为4月6日”。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如果有医院的分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丙的真实出生日期,那么法律上应当认定该日期为丙的出生日期。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正确的答案是A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