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进出口公司向国外B商人询购核桃仁一批,之后,我方收到对方8月15目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00美元/吨,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完全接受你方8月15日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我方8月20日复电已构成对对方8月15日来盘的还盘。该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因此,我方8月21日的接受已不具有效力。
我国A进出口公司向国外B商人询购核桃仁一批,之后,我方收到对方8月15目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
- 2024-11-08 21:25:34
- 国际贸易实务(英语)(09462-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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