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主要区别
【正确答案】:① 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同。根据登记要件主义,只有依法办理登记,物权才能够有效地发生变动;而按照登记对抗主义,即使没有办理登记,当事人之间仍然可以发生物权的变动,只不过该物权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 是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不同。在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下,登记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实际上属于物权法定内容的一部分;而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即便没有办理登记,也可以发生物权的变动,是否登记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③ 是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不同。在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一旦发生登记,则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上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而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其适用要求考虑第三人主观上是否善意,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则受让人享有的物权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④ 是适用范围不同。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实际上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一般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做法,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只能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