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徐某可以行使留置权
B、徐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
C、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AB两项,留置权包括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上述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题中,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与轿车的占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
CD两项,《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 中,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法应受到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
- 2024-11-08 19:23:37
- 物权法(14392-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