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有一辆叉车,先后就该叉车与甲,乙、丙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均未完成交付,但是丙已完成付款。此后,孙某又将该车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

孙某有一辆叉车,先后就该叉车与甲,乙、丙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均未完成交付,但是丙已完成付款。此后,孙某又将该车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完成交付。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丁善意取得该叉车的所有权
B、因为丙付款在先,丙应当取得该叉车的所有权
C、因为甲缔约在先,甲应当取得该叉车的所有权
D、孙某与甲、乙、丙、丁四人间的买卖合同均有效
E、一物数卖均无效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四:(1)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2)第三人主观善意;(3)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4)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动产已经完成交付。在本题中,孙某并未将义车交付给甲、乙、丙三人,亦即孙某将叉车交付给丁时仍是叉车所有权人,属于有权处分,丁是继受取得叉车所有权,而非善意取得叉车所有权。因此,A选项错误。所谓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动产与数个买受人签订数份买卖合同的买卖。在本题中,孙某就其叉车先后与甲、乙、丙、丁四人签订买卖合同,属于多重买卖。值得注意的是,叉车作为特种设备,属于普通动产,而非特殊动产,因此本题属于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中,判断哪一买受人可以取得所有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第一步看交付,如果在受让人均主张动产的所有权时,出让人已经将动产交付给某一受让人,那么该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其他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主张违约责任以资救济;第二步看付款,如果在受让人均主张动产的所有权时,出让人没有将动产交付给任何受让人,那么付款在先的受让人可以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其他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主张违约责任以资救济;第三步看合同成立,如果在受让人均主张动产的所有权时,出让人既没有将动产交付给任何受让人,也没有付款在先的受让人,那么合同成立在先的受让人可以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其他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主张违约责任以资救济。在本题中,既然叉车已经交付给丁,自然应当由丁取得叉车所有权,由于在多重买卖中,数份买卖合同均有效,无法取得叉车所有权的甲、乙、丙三人只能向孙某主张违约责任以资教济。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