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机器设备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器设备一套,货款10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4年9月1日前付款,同时,甲公司代为保管该机器设备至2014年3月1日。为担保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但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与保证方式,刘某将其房屋抵押给甲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公司何时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为什么?
(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现实交付机器设备后为了确保乙公司能够支付价款,又要求乙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自己并于交付次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此将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为什么?
(3)如果乙公司到期没有支付100万元贷款,甲公司如何实现债权?为什么?
(4)如果乙公司到期没有支付100万元货款,甲公司实现债权后,如何处理乙公司、丙公司以及刘某间的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1)2014年1月1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物权变动在借用、保管等约定达成时发生。在本题中,约定由甲公司代为保管属于占有改定,2014年1月1日保管约定达成,物权变动发生,乙公司取得所有权。
(2)甲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对机器设备的担保物权,但是留置权人除外。原因在于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受让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本题即是如此。
(3)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或者刘某主张担保责任。在混合担保中,债务人自己未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第三人物保或者保证人选择求偿。在本题中,丙公司是保证人,刘某是抵押人,属于混合担保,并且乙公司作为债务人没有提供物的担保,因而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或者刘某主张担保责任
(4)丙公司、刘某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乙公司追偿。原因在于在混合担保中,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
2014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机器设备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器设备一套,货款100万元,乙
- 2024-11-08 19:14:26
- 人格权法(14098-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