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为了通行便利,于是与曹某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夏某在曹某的建设用地上修路通行,为此,夏某一次性向曹某支付30万元,双方未办理地役权登记。基于本题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夏某取得了地役权,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夏某取得了地役权,并且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C、夏某未取得地役权,因为未办理地役权登记
D、夏某未取得地役权,因为曹某不是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本题考查地役权。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地役权的设立。本题当中,夏某、曹某签订了地役权合同,存在有效的法律行为;曹某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处分权。两个条件均已具备,地役权已经设立,夏某取得地役权,能够通行曹某的建设用地,因而,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地役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夏某为了通行便利,于是与曹某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夏某在曹某的建设用地上修路通行,为此,夏某一次性向曹某支付30万元,双方未办理地
- 2024-11-08 19:11:55
- 人格权法(14098-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