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公司员工实施的下列行为中,该公司不予认可但仍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有

某服装公司员工实施的下列行为中,该公司不予认可但仍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有
A、超越代表权限与不知情的L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B、超越公司经营范围与不知情的M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C、伪造公司印章与不知情的P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D、以自己的名义将公司的电脑转让给不知情的Q公司
E、超越公司经营范围与知情的A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AB
【题目解析】:A项,《民法典》第61条第3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员工超越代理权限与L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该公司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B项,《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与不知情的M签订的买卖合同虽超越经营范围,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买卖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CD两项,《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CD两项均为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该公司不予认可,即不予追认,该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公司不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