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层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层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层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物权的原理,上层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
A、于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退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两家建房的协议属于合同行为,因此,房屋为两家共有。注意事项:此题中潘王两家有一议定环节“潘家出钱、王家出工”,说明存在着一个合作建房的协议,所以不能依照添附规则解决,依照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合作建房的产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明确约定,属合作方共有。如果只有“潘家出钱”,且是在原房屋上加盖(而不是仅利用一面墙在原房屋隔壁加盖)则应视为添附。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
- 2024-11-08 16:59:07
- 物权法(14392-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