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李某担任甲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利用管理该公司“某优选成长基金”账户而掌握有关投资决策

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李某担任甲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利用管理该公司“某优选成长基金”账户而掌握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信息的职务便利,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左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103支,买入金额共计人民币806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卖出金额共计3841万元,获利金额共计18万元,李某的行为()。
A、构成内幕交易罪
B、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