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但于2012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50万元用于高

张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但于2012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50万元用于高消费挥霍。张某于2012年5月19日至2012年10月6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尚差21万余元没有归还。经发卡行催收后,张某仍无法归还透支款,下列关于张某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B、涉嫌构成恶意透支罪
C、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属于借贷纠纷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知识点:第4部分>第4章 > 第2节 > 金融诈骗罪(熟悉) 张某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还恶意透支,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属于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