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教育督导体制的类型都有哪些?

论述教育督导体制的类型都有哪些?
【正确答案】:

一、基于督导职能的划分

1.指导型

进行指导,以促进被督导单位更好地发展。所谓“指导”,就是上级对下级在工作目标、内容、程序、方式等方面给予具体的指教和引导。指导型的教育督导体制,就是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导人员根据监督和评价的结果,帮助被督导单位在工作目标、内容、程序和方式等方面找出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成因,以促进被督导单位提高工作能力,帮助被督导单位更好地发展。从教育督导的过程来看,指导是其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有效的指导以事实调查和基于事实所做的评价为依据,以督导人员与被督导人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为条件。指导型的教育督导体制对于提高教育督导效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不能仅凭手中的权力和法纪来进行督导,这种督导体制是静态的、刻板的,更重要的是应该通过对被督导单位积极热情的态度和有针对性的指导帮助,来发挥教育督导的动态功能。因此,教育督导机构应该更加重视通过对被督导单位的帮助和指导,激发其潜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而不是盛气凌人、居高临下。教育督导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在于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不应该将监督和指导分离开来,更不应该对立起来,因为监督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帮助、确定和纠正问题,教育督导应该成为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的强有力手段,成为管理与教学过程的调节者。

2.监督型

教育督导的重要职能之一是监督,所谓“监督”,就是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或同级之间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型的教育督导体制是指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同级政府授权,代表同级政府,根据教育行政法规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是教育督导制度本质的体现。监督型的教育督导体制能够使下级部门积极主动、正确有效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教育政策,高效完成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监督职能,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从而保证学校管理目标的达成,因此,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政府部门行使监督职能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基于组织建制方式的划分

1.独立型

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在世界各国都是各不相同的,在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建制方式也各不相同。1912年4月,中央教育部专门设立了视学处,相当于现在的教育督导部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教育厅也设立了督导室,同时还任命了督学。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设立视导司,省地县各级政府教育行政机关也都专门设置了视导机构和人员。就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体制而言,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各职能部门是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两个独立部门,在整个教育行政体系中具有不同的职责和任务,发挥着不同的功用。教育督导机构是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中的监控部门,也是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检查和反馈环节,其主要职责是对下级、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对上级行政部门进行参谋、反馈不参与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决策计划的执行。而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内部各职能单位是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决策、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经费、人员,提供教育教学的专业指导,以维持教育的良性运转,推动教育工作的发展。因此,在履行职责时,教育行政部门要遵循教育管理过程的一般规律,即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反馈调整,并且在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中,除了计划和组织实施以外,还要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反馈、自我调节工作。因此,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内部职能单位各有其职能范围,应该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依附型

在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体制当中,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都是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其工作的终极目标是相通的,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维持教育工作的良性运作,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从而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其工作的对象都是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因此,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相关职能单位有着必然的联系,要求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互相沟通,密切合作。从这点来讲,又存在依附型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依附型又可以称为非独立型、混合型或合并型,指把教育督导的职能分散于教育行政机关的各个职能科室,教育督导的职能由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如对基础教育督导就由基础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就由职业教育行政部门来进行,不单独设置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


一、基于督导职能的划分

1.指导型

进行指导,以促进被督导单位更好地发展。所谓“指导”,就是上级对下级在工作目标、内容、程序、方式等方面给予具体的指教和引导。指导型的教育督导体制,就是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导人员根据监督和评价的结果,帮助被督导单位在工作目标、内容、程序和方式等方面找出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成因,以促进被督导单位提高工作能力,帮助被督导单位更好地发展。从教育督导的过程来看,指导是其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有效的指导以事实调查和基于事实所做的评价为依据,以督导人员与被督导人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为条件。指导型的教育督导体制对于提高教育督导效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不能仅凭手中的权力和法纪来进行督导,这种督导体制是静态的、刻板的,更重要的是应该通过对被督导单位积极热情的态度和有针对性的指导帮助,来发挥教育督导的动态功能。因此,教育督导机构应该更加重视通过对被督导单位的帮助和指导,激发其潜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而不是盛气凌人、居高临下。教育督导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在于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不应该将监督和指导分离开来,更不应该对立起来,因为监督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帮助、确定和纠正问题,教育督导应该成为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的强有力手段,成为管理与教学过程的调节者。

2.监督型

教育督导的重要职能之一是监督,所谓“监督”,就是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或同级之间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型的教育督导体制是指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同级政府授权,代表同级政府,根据教育行政法规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是教育督导制度本质的体现。监督型的教育督导体制能够使下级部门积极主动、正确有效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教育政策,高效完成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监督职能,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从而保证学校管理目标的达成,因此,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政府部门行使监督职能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基于组织建制方式的划分

1.独立型

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在世界各国都是各不相同的,在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建制方式也各不相同。1912年4月,中央教育部专门设立了视学处,相当于现在的教育督导部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教育厅也设立了督导室,同时还任命了督学。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设立视导司,省地县各级政府教育行政机关也都专门设置了视导机构和人员。就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体制而言,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各职能部门是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两个独立部门,在整个教育行政体系中具有不同的职责和任务,发挥着不同的功用。教育督导机构是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中的监控部门,也是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检查和反馈环节,其主要职责是对下级、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对上级行政部门进行参谋、反馈不参与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决策计划的执行。而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内部各职能单位是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决策、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经费、人员,提供教育教学的专业指导,以维持教育的良性运转,推动教育工作的发展。因此,在履行职责时,教育行政部门要遵循教育管理过程的一般规律,即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反馈调整,并且在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中,除了计划和组织实施以外,还要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反馈、自我调节工作。因此,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内部职能单位各有其职能范围,应该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依附型

在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体制当中,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都是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其工作的终极目标是相通的,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维持教育工作的良性运作,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从而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其工作的对象都是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因此,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相关职能单位有着必然的联系,要求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互相沟通,密切合作。从这点来讲,又存在依附型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依附型又可以称为非独立型、混合型或合并型,指把教育督导的职能分散于教育行政机关的各个职能科室,教育督导的职能由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如对基础教育督导就由基础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就由职业教育行政部门来进行,不单独设置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