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

案例: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要约;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承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合同自承诺时生效。
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并未得到食品公司的承诺;食品公司无义务接收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建设水泥厂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1、食品公司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没有明确的价格只是一种买卖意向
2、3家水泥厂的回函属于要约,有明确的价格,且根据食品公司的发函有了数量和型号,合同的基本条款都有了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只是要约,没有食品厂的承诺。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因为,要约邀请: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请求该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要约行为;因为三家水泥厂回函中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不成立。因为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