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然性因果关系

盖然性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考查【盖然性因果关系】
盖然性因果关系说也叫推定因果关系说,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分配证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的学说,是日本学者德本镇教授在研究德国法的基础上,针对矿业损害事件诉讼而提出的一种见解。
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的基本规则是,盖然性就是可能性。
在公害案件的诉讼中,原告证明公害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联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法官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然后由被告举反证,以证明其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反证证明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极大可能性。不能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即可确认因果关系成立。日本学者将这种学说称为“优势证据“
在民事案件中,心证的判断只要达到因果关系存在的盖然性大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高度盖然性这一程度,便可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