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正确答案】:考查【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没有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如何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有较大争议。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可以用以下方法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应当确认,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性质是医疗技术的司法鉴定,而不是单纯的医疗 鉴定。因此,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进行责任鉴定,应当依照司法鉴定的一般规则进行,而不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第二,当事人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可以主张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专门性问题,如 医疗过失、医疗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当事人未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进行释明;当事人仍然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以依照职权委托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交纳鉴定费用;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经济能力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预交费用。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有困难的,由人民法院垫付。鉴定费用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第三,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法院指定。当事人应当从具备相应的专业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选择。当事人选择的鉴定人不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重新选择。法院指定鉴定人,应当在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较好信誉的专家中确定。
第四,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鉴定材料。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意见。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决定是否提交鉴定。当事人异议的内容需要进行专门技术确定是否成立的,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先就异议的问题进行相应的鉴定、评估或者检测。
第五,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应当有明确的鉴定内容和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一是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是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三是医疗机构是尽到了告知义务;四是医疗行为是否属于不必要的检查;五是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与损害 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六是患者损伤残疾程度;七是患者定残后 所需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后续治疗费等;八是其他专门性问题。
第六,鉴定人应当符合鉴定资质要求。鉴定程序、鉴定意见以及鉴定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告知法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或者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如果同意鉴定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书面说明的,法院应予准许。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 或者延期开庭仍无法出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法院对 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一方当事 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并予以质证;异议成立的,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 采信。
第七,对于当事人申请对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的,适用关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