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责任负担。
【正确答案】:考查【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责任负担】
《民法典》第 1216 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责任负担问题:"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一规则分为三个内容:
第一,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 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只要该机动车参加了强制保险,就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优先原则的体现。无论何种情况,只要参加了机动车强制保 险,出现事故造成损害,就应当按照强制保险的规则理赔,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二,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 丧葬等费用的,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所谓“机动车不明”,是指机动车的权属不明,即不知道该机动车归属于谁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就无法得到强制保险的赔偿。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损害得到及时救济,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被侵权人的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救助基金承担的不是赔偿责任,也不是补偿责任,而是垫付责任,即不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其暂时为侵权人垫付。
第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社会救助基金对被侵权人的损失垫付之后,其取得了对侵权人的追偿权。这种追偿权的取得,以采取请求权让与立场为妥,能够更充分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保护好公众利益。垫付之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基千请求权让与,取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应当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社会救助基金享有追偿权的仅仅是对其已经垫付的部分,对没有垫付的其他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由被侵权人享有,被侵权人仍然有权向侵权人行使,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简述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责任负担。
- 2024-11-06 23:32:51
- 侵权责任法(1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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