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损益相抵原则。
【正确答案】:考查【中国古代侵权法的先进制度】
损益相抵的原则是近现代侵权法和合同法的制度。尽管有些学者著述称,在罗马法中就有损益相抵的规定,但是,并没有确实的证据。至 19世纪德国普通法时期才有损益相的规定。我国古代法律早就有损益相抵规定,且规定得更为明确。 《唐律》《宋刑统》《明会典》《清律》都规定了"偿所减价”制度,是指原物受损之后,以其物的全价扣除所残存价值之差额作为赔偿数额,适用的范围是牛马等畜产遭受损害的赔偿。例如,《唐律.既库》“故杀官私马牛”条规定:“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赃重及 杀余畜产,若伤者,计减价,准盗论,各偿所减价;价不减者,笞三十,其误杀伤者,不坐,但偿 其减价。”其疏议曰:"'减价',谓畜产值绢十匹,杀讫,唯值两匹,即减八匹价;或伤止值九 匹,是减一匹价。杀减八匹偿八匹,伤减一匹偿一匹类。'价不减者',谓原值绢十匹,虽有杀伤,评价不减,仍值十匹,止得笞三十罪,无所赔偿。"畜产原价为十匹,杀害损失为十匹;但畜产杀之所得皮、肉、骨,在所有人而言,为因侵权行为所得新生利益,偿所减价,就是赔偿损失额扣除所受利益后的差额,此正符合损益相抵的基本原理。畜产杀伤之价不减者,如猪育肥而杀之,价不减,损失与利益等同,则“无所赔偿"。这种"偿所减价”制度所体现的就是损益相抵原则。可以相信,关于损益相抵的赔偿原则,中国古代侵权法的这一制度早于世界各国的立法,具有世界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