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甲和乙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甲踢中乙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下列关于责任的承担说法错误的是?()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甲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甲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甲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D说法正确,故正确答案为 ABC。
小学生甲和乙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甲踢中乙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下列关于责任的承担
- 2024-11-06 23:29:43
- 侵权责任法(14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