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甲县城管局没有书面通知乙厂就强制拆除乙厂违章建筑的房屋,也未制作物品清单,在搬运房屋内物品过程中损坏部分物品。

2010年12月,甲县城管局没有书面通知乙厂就强制拆除乙厂违章建筑的房屋,也未制作物品清单,在搬运房屋内物品过程中损坏部分物品。乙厂于2011年1月与丙厂合并成立新的丁厂。同年2月,丁厂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县城管局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
问:若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丁厂的赔偿请求?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答:丁厂具有原告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答:法院应该支持丁厂的赔偿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有五个方面: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县城管局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对丁厂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