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工程项目,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全权进行施工阶段监理,分别与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按GP—95—0202及GF—91—020

背景:某工程项目,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全权进行施工阶段监理,分别与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按GP—95—0202及GF—91—0201签订了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没有做屋面防水的专门技术,按照合同约定,提出将屋面防水工程分包。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赶在雨季前做完屋面防水,甲方代表选择了一家专业防水施工队,将屋面防水工程分包了出去(合同未签),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发了通知,要求总包单位配合防水分包单位施工。 问题: 1.甲方代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总包单位提出异议,监理方应按什么程序协调有关方的关系? 3.分包单位施工完毕后,向监理单位报送了工程款支付申请和工程结算书,你认为监理方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甲方代表的做法不正确,原因如下: ①甲方代表白行肢解工程进行分包,承包合同违约; ②甲方代表未通过监理方直接向施工单位发通知,监理合同违约; ③甲方代表白行选择分包单位,监理合同违约。 2.监理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协调: ①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召开有关方协调会,中止甲方违约行为; ②由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核和确认,并报甲方; ③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3.监理方应作如下处理: ①退回分包单位的申请,监理方不直接审核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②发监理通知,督促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③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