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大学毕业后到某通讯集团公司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对王某进行为期半年的通讯技术专业培训,王某在培训后3年之内不能离开公司,如违反则需支付公司违约金2万元。到公司报到后,公司对王某进行了培训,并因此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总计1.5万元。经培训,王某已胜任工作。2年后,王某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无须支付违约金
B、王某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
C、王某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
D、王某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服务期条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依此,该公司可以与王某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但违约金数额超过了为王某提供的培训费用1.5万元,超过的5000元无效。王某违反服务期(3年)约定,该公司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的1年服务期应分摊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即5000元。
王某大学毕业后到某通讯集团公司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对王某进行为期半年的通讯技术专业培训,王某在培训后3年之内不能离开
- 2024-11-08 04:45:52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13969-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