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义务。

论述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义务。
【正确答案】:(P254)。(1)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标准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一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2)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自我派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的典型特征是通过第三方派遣单位的介入,使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相分离。派遣单位作为专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监督、管理,并按约定承办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为用工单位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用工单位则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由于劳务派遣单位是依法设立、专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独立经济组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劳动者可以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确立劳动关系,这样就能够避免实际用工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问题,也可以规避一部分法律风险,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化。 (3)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其中所提到的跨地区,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包括省会所在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如果市级行政区域内有相应的标准应当按照设区市的标准执行,如果市级行政区域没有相应的标准,就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执行。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跨地区劳动派遣用工、被派遣劳动者如何参加社会保险进行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