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对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批复,同意其提交的收回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批复后,将批复交市自然资源局下属的内设机

市政府对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批复,同意其提交的收回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批复后,将批复交市自然资源局下属的内设机构土地储备中心执行。某公司不服批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批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B、收回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
C、被告为市自然资源局
D、若公司对批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为被申请人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本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魏某、陈某诉某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改编。
(1)上级对下级的申请所作出的批复,一般会被认为是内部行为,不可诉。但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内部行为外部化”。本题的批复就是如此,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将批复予以执行,就转化为了对某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的批复扮演了收回土地的行政征收的角色,自然可诉。最高院法官在解释本题原始案例的时候指出:“本来下级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应当作出一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但下级行政机关担心作被告,就直接依据上级的批复实施了,如果相对人对批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话,就很难得到权利投济”。故A项错误。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征收,而不是预防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故B项错误。
(3)对于C 、D项,首先应该排除内设机构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被告/复议被申请人的资格,内设机构哪怕是具体的执行者,但没有对外作出影响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能力,所以,并没有被告资格。接着的问题就是作为被告/复议被申请人的应该是市政府,还是市自然资源局呢?复议和诉讼被申请人/被告资格确立的标准在经过批准的行为上不同,即“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诉讼看名义指的是看法律文书是以哪个机关的名义作出的,诉讼被告就是哪个机关,本题是市政府对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批复,自然是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的,所以,诉讼被告应当是市政府,而非市自然资源局,故C项错误;复议是直接以批准机关(也就是上级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而不管该行为是以哪个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复议适用实质标准,谁的级别高,谁就必然做复议被申请人,所以本案被申请人是高级别的市政府,故D项正确。